我有个亲戚涉嫌诈骗,让公安机关给拘捕了,在他关押期间,他生病了,需要钱治疗,但公安说他已被交检察院了,请问羁押期间发生疾病医疗由谁治疗?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2、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3、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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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移交给检察院之后,公安机关确实“管不着”了。他在羁押期间生病,看守所会对其进行治疗的,这不是公安机关的事情。
1.对于未确定处理结果的未决人员一般是不能因病保外就医的,如果是小病,看守所都有狱医,会给吃药打针;如果是大病,可以送住院治疗,但有可能会找家属拿钱。如果她的犯罪不严重,亲属可以以因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如办案单位认为可以考虑是否同意,需要经过有鉴定资格的医院进行鉴定,看其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符合条件的,经过办案部门同意,可以保外就医。
2.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了,公安机关就无权再对被告人决定是否保外就医,如果申请保外就医,就应该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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