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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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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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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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如果没有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并且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如果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裁定发回重审;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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