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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丈夫有过外遇妻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蒲** 河南-信阳 离婚咨询 2022.11.05 18:35:07 307人阅读

我想咨询一下丈夫有过外遇妻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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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过外遇妻子不能获得赔偿。除非丈夫的外遇行为构成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并且夫妻双方因此离婚了,此时妻子才可以要求赔偿;而且这种情况要求赔偿的,如果是诉讼离婚妻子为原告的,需要在离婚诉讼时就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妻子是被告的或者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则需要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2-11-05 18:37: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通奸不是同居。“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案情】张女士与丈夫陈某本来很恩爱,但陈某自从开公司发财后,就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A。不久前,张女士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丈夫,正巧碰见丈夫和A相拥调情,陈某非常气愤,情急之下打了A。事后她才知道,丈夫与A勾搭成奸已3年之久,公司里的人都知道,只有张女士被蒙在鼓里。张女士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离婚,并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丈夫索赔30万元,不料竟驳回了妻子的赔偿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评析】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是否支持陈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陈某丈夫与A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同居”还是“通奸”。“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陈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虽然张女士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其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陈某人同居”的特性,只属于“通奸”的性质,不在《婚姻法》第46条可以索赔的范围之列,所以没有支持张女士向丈夫索赔的诉讼请求。

怀疑丈夫有外遇妻子限制性生活罗阳和张兰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1998年生一儿子,2004年又生次子。随着生活开支加大,2005年,夫妻为了挣钱,两人从农村到达州万源市城里打工。张兰在城里靠下苦力,帮别人搬运东西挣钱,直到今年7月才因病停止工作。丈夫罗阳靠家庭出资入股一家丧葬服务公司,每月能赚几千元。由于罗阳在外忙生意,张兰在他人的怂恿下,渐渐怀疑自己丈夫有婚外情,限制正常夫妻“房事”次数,实行每月3次。今年8月,罗阳看中了万源城里一套房屋,交了定金2000元,但回家与张兰商量,张兰坚决不同意。争执中两人发生抓打,张兰一气之下用火钳击打丈夫。见妻子如此凶狠,罗阳用菜刀割伤自己手腕,张兰见丈夫流血不止,便送医院治疗花去近2万元。除此之外,还经常就让娘家亲戚帮忙“收拾”丈夫。丈夫要求离婚法官调解夫妻和好罗阳感到妻子太无情,遂告至,要求离婚。张兰在法庭上陈述道:“日子稍微好过点,可丈夫回家就经常找毛病,闹得家庭不和,大儿子干脆不读书了,小儿子读书成绩挺好,我怕这样闹下去,小儿子也不好好学习,整个家就毁了,我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法官针对他们都是善良淳朴的务工农民,讲解两个儿子都在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针对他们夫妻双方对夫妻生活的无知和误解,讲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应当相互理解和珍重;并指出张兰作为妻子缺少对罗阳本人及亲人的关心,仗势娘家人欺负丈夫,实属不该,夫妻间应相互信任,不应无端猜疑。通过调解,罗阳原谅了妻子,夫妻俩最终打开了心结,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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