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是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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