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征收房产税的一些政策: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这就是上海实行的征收房产税政策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税收管理机构主要分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部门三大系统。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大部分地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其他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征收和管理。各个税种之间不是孤立的关系,每个纳税人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有时候一项业务都能涉及到多个税种,如进口环节,涉及到关税和增值税的交纳,还有可能交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交纳有可能还涉及到国内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和应纳消费税额的抵扣。税收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各自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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