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专业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
专业解答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与污染加害人都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污染,并且因为污染受到了损失,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在环境污染中并没有过错。
专业解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应当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不存在环境侵权行为的话,就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举证不能的代价。
专业解答1、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
专业解答实践中,因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而产生的纠纷比较多,而此时当事人都是想为自己争取更多合法利益的。此时就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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