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加害人应依法向受害人或受害人继承人赔偿必要的费用。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包括以下几类人:
第一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
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二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这种情况具体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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