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其诉讼就不应为恶意诉讼,尤其是在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如果对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公民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综合各派学者的观点,结合我们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或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备故意提起,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
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未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做出相应的规范。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及概念是指什么呢?对恶意诉讼的概念我国理论界观点不一,但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不仅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还强调相对人因为行为人的诉讼遭受损失的结果,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编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180条所下的定义是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
2017-10-17 06:39:5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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