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 《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果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认真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驳回应当使用通知书形式;认为裁定不当的,应以裁定的形式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以上是我对“对财产保全和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应如何处理”的解答
专业解答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后,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上诉。但是在上诉期间不能执行裁定,上级法院应该对申请人的申请仔细审查,如果不符合标准,维持原判,如果符合标准,重新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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