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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处分抵押物吗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债务人往往处于经济困难、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当抵押的财产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时,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债权人可能利用合同,取得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的部分,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如此约定。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允许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来清偿债务,这时债务人的不利地位已经解除,能够坚持担保法规定的多退少补的原则,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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