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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辩护咋写?有没有范本供我参考?

苟** 贵州-黔西南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12 13:17:56 10人阅读

一审的判决对我很不利,申请了二审,想知道二审刑事辩护咋写才能让判决对我更有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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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刑事辩护咋写的问题,解决方案如下:
一、二审辩护观点一定要具有针对性和明确性。
在二审辩护词的论述过程中,主要是针对一审判决书那些你认为错误的地方或者遗漏的地方。那些地方出现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引用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还有在一审的判决书中遗漏了什么?比如上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一审中公诉人、律师、法官都没有注意这点,二审律师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可以当事人被认定为犯罪未遂,那么就不能说一审法官对案件的认定有错,比较恰当的说法是一审法官遗漏了这样一个事实、观点,导致在
最后量刑时偏重。
另外对于明确性,我想说的是,我看过很多别人写的二审辩护词,自己也写过很多辩护词,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辩护词
最后综合论述部分,很多律师只是提到建议二审法官对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个人认为还是认为律师亮明自己的期望值比较合适,比如一审判了十年有期徒刑,我在二审辩护词
最后综合论述部分,我就直接表明希望二审法官结合我的二审辩护理由,在六年至八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比较适宜。我近期代理过一个故意伤害的二审案件,一审判了八年,二审在辩护词里面我提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上诉人即我当事人为从犯,导致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最后二审改判,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减了三年。我个人认为,二审法官在阅读你的二审辩护词的时候,他只是知道你想改判,希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还是不知道你到底想改多少。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只要二审法官肯改判就行了,哪怕改判半年,作为律师就可以向委托人交差了,但是我认为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发表一个具体的量改判期望值还是可以的,最起码让二审法官更清晰的知道你的期望值。当然,我们不能随便乱提期望值,否则会适得其反。对于这个问题,仅为一人之言,仅供参考!
二、写二审辩护词需要“抓大放小”。
对于一审辩护词,我们主张尽可能的从方方面面去挖掘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法律法规,从而恳请一审法官采纳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但是二审辩护词的写作,不应该这样。而应该懂得“抓大放小”,意思是在二审辩护词的写作中,要着力对那些能够改判的辩护观点进行论证,而不是事无巨细的统统去提上诉人的有利情节。因为二审法官对于一个刑事上诉案件的改判理由,也就是一两个点的问题。
举个例子,团队曾经办理有个案件,当事人在还未成年时有故意伤害他人致死一宗,在成年后抢劫三宗(案情为当事人假意乘摩托车,在偏僻处对摩托车司机实施抢劫),其中一宗抢劫致人死亡。就是这样一个案件一审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之后为其辩护,在二审期间,当事人以及其家属也没有赔任何钱给被害人家属的情况下,二审法官对该案予以改判,改判为死缓,留了一条命。二审的判决书论述很长,但是在我看来二审改判的理由其实就一句话,那就是针对有命案的那宗抢劫案,上诉人在捅被害人(摩托车司机)时仅仅捅了一刀,尚有所节制。(注:捅多少刀,这涉及到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的问题)。
很多时候就是二审律师能不能找到那个足以改判的“辩点”,找到了基本上就是稳操胜券了,没有找到的话,写再多其他“辩点”也是徒劳。当然我不是说就不用写其他辩护观点了,而是主张在那些关键性的“辩点”上重点着墨,至于其他的可以一笔带过。否则,二审法官看了你的辩护词就头痛(我猜的,呵呵),不知道你想说什么,不知道你葫芦里卖什么药。什么都想要,
最后什么也得不到。
三、写二审辩护词要讲理,要帮助二审法官。
讲到“理”这个东西是很有意思的。大家稍微注意一下中国人吵架就知道,张三愤怒的说“你怎么不讲理呀!?”李四愤怒的回答:“我怎么不讲理?你才不讲理呢!”那到底谁讲理,其实双方都觉得自己是在讲理,只是双方都不认可对方的道理而已。讲这个,想说明两点:
一、二审律师不能不顾案件基本事实,乱提结论,强词夺理;更加不能不顾法律的明确规定,上纲上线,乱点鸳鸯谱。
二、二审律师不能只顾着自己的表达,而应当站在二审法官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如果律师仅仅只是以那种“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来写二审辩护词,那我想是写不好的,二审律师应该要内心充满正义感,写出来的二审辩护词才能够感动二审法官。自己都没有底气,没有信心,随便瞎搞,二审法官看到你交上来的辩护词绝对会嗤之以鼻。
二审律师其实是在帮二审法官判案,提供我们作为二审律师的看法。其实对于帮法官还是帮当事人,我认为是不矛盾的。也许这么讲,有些委托人听了不高兴。是的,作为律师,我们做的每一件事情不能保证让每个委托人都高兴,但是有一点,那就是我们必须要用心,只有用心了,才能够对得起“正义”二字。而不是在接受委托人之后,企图通过二审辩护词等相关法律文书去扰乱二审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律师书写二审辩护词的目的,其实是在启迪、帮助法官。二审律师是要通过细致分析一审案件案情,进一步把握证据,指出一审中存在的不足与错误,反驳一审判决,理清思路,引导二审法官作出有利于的自己当事人的判决。二审律师是通过帮助二审法官办案,从而最终帮助自己的当事人。
四、写二审辩护需要赋予感情。
一直都认为写辩护词需要赋予感情,二审辩护词尤其如此。很多时候,在运用事实、证据、法律三者论证的过程中,少不了要表达自己作为律师对于案件的解读,在解读过程中会渗入自己的感情。写二审辩护词,无非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那就是打动二审法官,从而让二审法官对案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其实这跟男孩送女孩玫瑰是一个道理。唯一区别的就是刑事律师是通过对事实、证据、法律三者的整合,运用强有力的逻辑论证,抒发正义的情感,最终去触动二审法官的神经。
情感是需要积累的。初学写辩护词的人喜欢或者说习惯于对别人的辩护词复制粘贴、东拼西凑,对法律的引用生搬硬套。一个好的辩护律师,一定是做过大量刑事案件研究,对刑事案件有很多深刻独到的理解,同时也是十分注意生活阅历的积累,也善于去观察总结社会的百态,感受人间的冷暖。(这跟一个人的中文好不好没有太多必然关系,当然,缺少人文气息的辩护词,必然缺少高度、深度和广度,缺少活的灵魂。)只有这样,写出来的辩护词才是有感情的,才是有“味道”的,也只有这样子才能够更好的打动二审法官。要感动他人,
首先要感动自己。
写二审辩护词需要赋予感情,但是并不是要乱抒情,辩护词的文体还是要以议论文为主,在论述过程融入自己的感情,这涉及到在写作过程中对于文字、词语、句子的选取与裁剪的问题。另外,我想说的是,有些人在写二审代理词、辩护词的时候大放厥词,对一审法官出言不逊,说什么一审法官毫无正义,和谁谁谁暗箱操作、蛇鼠一窝,枉法裁判,个人认为讲这个东西毫无意义,纯粹就是借法律文书来出气,不要说我不赞成律师这么干,对于当事人自己写上诉状,我也不这么建议。法律强调理性。像泼妇骂街一样,对于问题的解决起不到丝毫的作用。不过话又说回来,对于什么才叫有意义、有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五、二审辩护词要用“心”去写。
写二审辩护词,还是那就老话,要分析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如果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是否有错误,如果适应法律规定没有错误,那在量刑上是否出现过重的情况,这种过重的情况在二审中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那么就须要握全部案件材料,并且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案件全部材料熟悉,吃透,不能有丝毫的马虎,不能有丝毫的遗漏;
其次要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将这些证据、材料整理得有条不紊,要从杂乱无章的材料中清理出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强有力的逻辑论证,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讲到这里,我想稍微提一下,我认为不管是在从事法律工作,还是在法学院研习法律,重点还是要分析论证“法律关系”。很多人打官司
最后败诉,很多人在考法律试题时出现做错,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真正搞懂法律关系。所谓的法律关系,在我看来就是:在法律层面上讨论的人与人之间业已形成以及将来可能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子,所以律师必须为每一个案子量身定做辩护词。因内容、角度的不同,二审辩护词写法也往往不同,有事实辩护、证据辩护、逻辑辩护、适用法律辩护,量刑辩护,当然也可以综合几种一起辩护。故用心很重要。只有用心,才能够写出深刻有力的辩护词。
最后想说二审辩护词的写作过程是艰苦的,枯燥无味的。有时候一个人在深夜静静的思考,这个案件该怎么写才有效,才能够打动二审法官,从而对自己的当事人予以改判,让他少受哪怕是半年的牢狱之灾。写了之后又思考,三易其稿。当每一次拿到二审改判的判决书,那种心情,真的很难以用文字去形容,唯一在心间想到的就是之前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

2017-10-12 13:18:56 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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