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股东会列席人员的要求是怎样的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权利:[1](1)投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权是指股东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对股东会的各项决议进行投票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决定的内容都与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有关,所以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公司经营管理中。(2)股东会召集和主持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主要方式,所以《公司法》第39条、第41条和第102条对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作了严密的规定。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该股东在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公司经营过程中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执行监事依次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提案权。提案权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依法向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4)提议权。提议权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董事会的权利。《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第111条对股东的提议权作了详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行质询的权利。《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151条还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6)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的重要文件,并有权知晓公司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在《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和第166条有明确规定。另外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以加强对这些人员行为的监督。股东通过知情权的行使,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决定是否行使提议权和提案权,并可决定股东的下一步投资计划。所以知情权对股东的经济目标和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知情权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监事在有限公司中,可以为监督机关。有限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这时候,监事为监事会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监事1-2名。那么,这时候,监事就相当于监事会的作用。在股份公司中,监事为监事会的组成部分。监事与董事会没有关系。二者职能不同。监事可以监督董事会的活动。防止董事会有侵害公司的行为。
2006年得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没有规定股东会议有权通过表决来强制要求某股东撤股或转让股份的,所以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向该股东提起赔偿或诉讼,不能强制撤股或转让股份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