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比如B先立遗嘱把一栋房产产权给C,后来B又把该房产转卖了,房产产权发生了转移,遗嘱当然失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证遗嘱,则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案例:一九六八年王某父亲死时留下六间房屋,王某与兄妹共三人。由于当时工作需要,王某和姐姐到外地去,就对哥哥说,房子留到以后再分。于是这六间房由王某哥哥一人居住。一九八九年王某哥哥去世,由王某的两个侄子住这六间房。现在王某已离休,想叶落归根,回故乡居住,向侄儿要两间房,谁知侄儿说:祖父已死二十余年,这房子一直由我父亲居住,早为我父亲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明确规定,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余年的,不得再提讼。你现在已无权再要房了。评析: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就继承关系来说,王某父亲已故20余年,即继承开始20余年,已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但是,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该纠纷中,王某父亲死后,兄妹三人已讲明父亲留下的六间房屋以后再分,由其哥哥暂住。这说明王某父亲的遗产未作处理,且王某和其姐姐并未放弃继承,应视为他们是接受继承。所以这六间房在未分割前,应属王某兄妹三人共有,该纠纷实际上是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属共有财产的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故不受继承时效的限制。因此,王某完全有权分得这六间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王某可据此与其侄儿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与姐姐一起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提讼,请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熊联彬童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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