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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1、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2、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3、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三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的行为。第二,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伪造、变造的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进行使用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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