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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怎么办,谁知道啊

陈** 山东-菏泽 离婚咨询 2017.10.06 15:20:43 101人阅读

朋友已经离婚了,现在要另外买房子,他有离婚调解书,但是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怎么办,谁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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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处分部分反悔将诱发道德风险,助长其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大于公证的效力,且调解书中的赠与内容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该赠与内容不可撤销。

2017-10-06 15:3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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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怎么办,近来接待咨询中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后一方持房产证及离婚协议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或者交易手续,被房产局告知,需另一方到场签字否则不予办理。而此时,另一方往往反悔或提出苛刻条件,面对这种问题怎么解决? 衷震律师认为,
首先,要分析房产局为什么为这样做。很多人认为是房产局不认可这个协议,其实不是房管局认不认可,而是离婚协议的本质是一个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合同不能约束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更重要的是,房管局是不可能看着单方面带来一个协议的人就给他办手续的,万一是造假怎么办,房产局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其次,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明确,就是先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直接诉讼。房产局要的就是两种方法,一是双方一并过来签字,这是协商。另一种就是要一张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这就需要诉讼。 再次,这个问题怎么防范。为避免前述问题,最好在离婚协议约定好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再去办理离婚证,这种条款的拟定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

2017-10-06 15:2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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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2020-12-09 00:1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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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
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
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
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
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
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开具无房证明必须以家庭为单位: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带户口本,夫妻双方至少来一人;单身带本人身份证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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