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处分部分反悔将诱发道德风险,助长其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大于公证的效力,且调解书中的赠与内容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该赠与内容不可撤销。
2017-10-06 15:33:43 回复
你好,关于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怎么办,近来接待咨询中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后一方持房产证及离婚协议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或者交易手续,被房产局告知,需另一方到场签字否则不予办理。而此时,另一方往往反悔或提出苛刻条件,面对这种问题怎么解决? 衷震律师认为,
首先,要分析房产局为什么为这样做。很多人认为是房产局不认可这个协议,其实不是房管局认不认可,而是离婚协议的本质是一个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合同不能约束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更重要的是,房管局是不可能看着单方面带来一个协议的人就给他办手续的,万一是造假怎么办,房产局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其次,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明确,就是先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直接诉讼。房产局要的就是两种方法,一是双方一并过来签字,这是协商。另一种就是要一张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这就需要诉讼。 再次,这个问题怎么防范。为避免前述问题,最好在离婚协议约定好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再去办理离婚证,这种条款的拟定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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