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两个司法解释都认为,不发生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但是,两个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前述原则的例外情形。[2002]民监他字第14号函明确为,需要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示,才构成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法释[2004]4号司法解释则进一步规定,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后方能认定构成新的保证合同。
2017-10-05 18:56:59 回复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那么又该如何履行担保责任协议,书面格式如下:债务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债权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协议》(下简称“《借款协议》”)。
2、丙方拟以其全部资产(不低于年月日结算时丙方名下的所有资产,见附件),为甲方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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