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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经过,债务并没有消灭,即实体权利还在,只是当事人不能请求法律强制保护,而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即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权利消灭。在此认识下,对于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经过而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的效力就好理解了,保证期间经过对于债权人的权利的恢复几近不可能,因为实体权利已消灭,而诉讼时效的经过,因为债务还在,因此恢复的只是国家的强制保护力,故催款函在债务人确认愿履行的情况下,可恢复强制保护力,而保证人的确认愿履行,如果还只是对原保证债务的确认,因原保证债务已消灭而不能恢复,故该确认不能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可复原债权人的完整债权权利那样恢复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追究保证责任的权利,必须是保证人确认愿履行的债务是原保证合同之外的新债务,通常情况下表达的应是对原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新保证,即保证人产生的必须是新的保证债务,此时,实际不是原债务的恢复,而是新债务的建立,所以恢复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只要催款函上有债权催收的含义即可,而要恢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是要求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而应是对债务人的原债务,保证人愿承担保证责任(至于表述为“仍承担”还是无“仍承担”的“承担”,效力上应是没有区别的)。
2017-10-05 07:0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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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救济的限制,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仅仅消灭胜诉权,其享有的实体权利不消灭,担保人催款函存在所谓的自然债务问题”诉讼时效有中断的适用,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的保证权利消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及时行使权利,将导致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实体责任”
2017-10-05 06:5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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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2020-12-10 17:03: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