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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遇到了一件棘手的事情,现在很是头疼,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民事判决书邮寄送达可以吗?
在直接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判决书如通知当事人领取时,当事人下落不明,则可邮寄送达,一般由法院寄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但现在人户分离的情况较多,如邮寄后文书被退回,则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即由法院通知当地或全国发行的法制报社进行登报公告,一般公告60天后即视为送达,终审判决即时生效。以上就是民事判决书邮寄送达的相关解答,望采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外,还有:①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②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③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对于民事诉讼邮寄送达规定,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专业解答(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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