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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难以弥补的损失具体有哪些类型

张** 甘肃-临夏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9.24 12:48:54 480人阅读

行政强制法难以弥补的损失具体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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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难以弥补的损失有以下几点: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022-09-24 12: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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