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有权行政机关不能对所有的民事纠纷都进行行政裁决,而只能裁决一定范围内的由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联系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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