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具体理解和认定是什么
1、本罪为身份犯,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机构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人员。相对于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可谓加重身份犯。2、本罪的客观表现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并要求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本罪行为,但不需要利用职务上便利。3、本罪行为对象为“邮件、电报”。其中“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