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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标准

秦* 河南-驻马店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2.09.12 19:58:55 486人阅读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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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明确的标准。损失重大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定。例如,一个注册资金5万元的公司损失1万元就不是个小数,而5000万的公司损失10万元也可以说无足轻重。
在《安全生产法》有规定“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对于认定与介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不属于立法的空白点,对于产生劳资纠纷后如何做定认定上的客观性、有据性是一大困难,往往为此产生争议。

2022-09-12 20:00:5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应予追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2001年4月,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其第7条规定。”2004年12月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 (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 (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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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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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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