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专业解答代持隐名股东的股份,需要签署协议,要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出资,不能存在瑕疵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况,隐名股东找别人代持股份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专业解答是合理的,但是隐名股东是不承担法律后果的。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股权代持隐名股东个人贷款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都是合理的行为,但是隐名股东是不承担后果的。
专业解答显名代持股和隐名股东的区别包括隐名股东是实际的投资人,显名的股东是约定将隐名股东按照自己的名义出资的当事人,隐名股东是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出资,显名股东是没有出资但是资料上记载的股东。
专业解答一名股东间的股份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比如说一方通过欺诈或者是胁迫的方式,从而订立的合同协议,或者是以合法的形式,但是去掩盖了非法的目的,从而签订了代持协议等,这些情形所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无效的。
专业解答股权代持是隐名股东中的一种,都属于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在我国,隐名股东是普遍存在的,出资人之所以做隐名股东,可能是想规避法律方面的问题。隐名股东会有承担很多经济的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可能会和显名股东之间签订一份代持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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