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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有什么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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