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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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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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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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辨认照片中辨认对象通常免冠,但实践中有的辨认对象有一定特征,如戴帽子、近视眼镜、墨镜等。若辨认对象免冠或者未戴眼镜,所制作的辨认笔录,显然证据力不够。辨认笔录应当因辨认对象特征做相应调整或者补充,并辅助其他证据补强证据效力。一种做法是辨认对象戴帽子、眼镜等供辨认,一种做法是辨认后再补充制作笔录,以让辨认人说明在摘除帽子、眼镜后做出辨认的依据以及理由。
2、在辨认客体上,应倡导以真人和实物为主。实践中,出于诉讼便利主义,照片辨认成为主导,特别是辨认人身,这与国外一些做法正好相反。照片辨认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认识是动态且鲜活的,而照片是对辨认对象瞬间的固定,未必能准确体现被辨认对象的真实情况以及特点,与辨认者的认识未必同一,特别是在双方萍水相逢匆匆一遇的情况下,照片辨认很容易出错。而且,照片辨认还会出现照片背景、颜色、取像大小等差异,容易给辨认人暗示而导致辨认错误或者失真,并在法庭上引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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