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想知道安分共有与析产的区别,不知道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按份共有与析产区别是什么的呢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为无权处分,处分人若不能证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该处分行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该处分。其他共有人对该处分行为的同意包括明示和默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废除其买卖关系。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如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中的“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的情形,就是默示同意。而对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只有在其他共有权利人对该处分予以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共同共有处分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2017-09-24 10:47:32 回复
处分共有产权房屋,必须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产权房屋一方要卖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买卖的。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按份共有与析产区别
您好,很高兴能帮你解答共同共有析产有什么用的相关问题。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买卖手续如下:
1.申请、立契:转让双方填写房地产转让申请表、签定转让契约。
2.交验证件:转让双方(含共有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现状证明等证件。
3.现场勘查:交易管理人员对转让房产现场勘查,依法确定是否准许转让。
4.评估、公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公证(见证)机关对转让行为进行公证(见证)。
5.交纳税费:
专业解答分摊责任的产生源于责任人在法律规定或合约义务上的违法行为,不同于特殊职责要求。在责任效力上,它仅仅存在于权利人和各责任人之间,各责任人仅是需要负责自身应承担的部分。
专业解答分摊责任的产生源于责任人在法律规定或合约义务上的违法行为,不同于特殊职责要求。在责任效力上,它仅仅存在于权利人和各责任人之间,各责任人仅是需要负责自身应承担的部分。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专业解答按份之债指的是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当事人,为按份债权;连带债的债权人为二人以上,一般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专业解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是,在债务清偿问题上不一样,如果是按份之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只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要承担还债义务,但在连带之债中,所有的债务人都有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位债务人还债。
律师解析 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律师解析 (1)适用范围不同。 连带之债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多数人之债一般是按份之债。 (2)给付是否可分不同。 在连带之债,作为其标的的给付在性质上可以是可分的,也可以是不可分的。 但按份之债的标的给付必须是可分的。 (3)债的效力不同。 对于连带之债,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对于按份之债而言,各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 (4)各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内部追偿关系不同。 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4、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律师解析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4、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律师解析 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 2.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3.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5.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6.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律师解析 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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