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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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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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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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微博达人 最近看到有人在微博上对我进行诽谤 请问在微博上诽谤构成微博诽谤罪吗 有什么处罚
专业解答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攻击他人的言论可能构成诽谤,若这些言论是虚假的,且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并导致严重后果,比如使被攻击者精神失常、自残自杀或严重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诽谤犯罪。而普通的争论和指责,如果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若是微博造谣的阅读量以及浏览转发量能够达到5000次以上,就视为我国情况比较严重的诽谤罪,当事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专业解答在微博上当浏览量达到5000,转发量达到500时,就可以构成诽谤罪。说话者是无意的,听者是有意的。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要分清是非,文明上网!避免被想要违法的人利用。
专业解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网络上恶意诽谤只有掌握确凿的证据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和判决,遇到在微博上有人造谣诽谤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协商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诽谤行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对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提出赔偿要求,对方构成诽谤罪的还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平台造谣和生事,阅读量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量达到500次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涉嫌诽谤罪,但是诽谤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确认造谣内容完全凭空捏造,针对特定人群足以贬低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律师解析 一、一般不构成诽谤罪,但是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 二、诽谤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 一种是言语散布; 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
律师解析 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可能构成诽谤罪。在网络上传播捏造虚假的事实目的是诽谤他人的,该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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