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 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
3、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
风险提示:申请破产清算程序有: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破产注销的情形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宣告破产的应当清算公司的财产;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1.没有具体凭证支持的债权。 2.属破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3.属破产企业应当支出的费用,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4.债务人已经还款的,不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5.破产企业投资款不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律师解析 法院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 2、企业进行重整失败。 3、企业进行和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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