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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能上诉二审吗

刘* 江西-九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22.08.27 12:07:55 474人阅读

被害人能上诉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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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所以,被害人不能像被告人、自诉人那样单独上诉引起二审,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抗诉,被害人是不能单独上诉引起二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可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022-08-27 12:09:55 回复

对于二审能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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