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专业解答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解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理论概述如下:当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所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额的限定范围之内,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其对该第三方的索赔权利。
专业解答代理费用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是否涉及财产纠纷而异。非财产争议案件的代理费协商决定,通常6,000-100,000元。涉及财产争议时,按争议标的价值划分六档收费:10万以下7%起,10万至100万6%,100万至500万5%,500万至1000万3%,1000万至5000万1%,5000万以上0.5%。最低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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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代位求偿由对方过失引发,属对方意外事故。指保险物品因第三者责任受损,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后,有权在赔付额度内向第三方追偿。保险公司取代车主地位,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请求。
专业解答代位追索权源自《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当债务人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债权人可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但此权利仅限于债务人的债务,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若债务人的债权有诉讼实效即将届满或未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况,债权人也可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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