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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有个问题她不太清楚,我想帮她咨询一下非法占用农用地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根据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以上是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解答。
重点公益林名称改为国家级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名称改为地方公益林的情况。以上是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以上是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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