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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担保有没有期限
1、股权质押担保有一定的担保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按其约定的期限进行担保,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就质押合同而言,担保期限属于《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等)时,才导致无效。《担保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个极端。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并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后解除了对出质股权的登记,这时候,即使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质权仍然存在,那么,这个质权如何行使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质人已经卖出出质的股票的情形下,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呢?还是由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辗转而寻得原出质股票的现行持有人,而对其行使质权呢?无论何种情况,质权人都将处于尴尬境地。如果这个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那么,对这个价金法律没有规定妥当的保全措施
所谓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一、关于孳息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1)质物。即出质股权。(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通常意义上,甲公司可以要求获得孳息,但如果双方协议商定,也可以不由甲公司获取孳息。二、关于表决权和参与经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1)优先受偿权。(2)物上代位权。(3)质权保全权。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2)新股优先认购权。(3)余额返还请求权。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知,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而你所提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也只是对出质登记手续做出了规范,并没有涉及表决权问题。因此,质押期间,表决权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力本就是归原股东所有,甲公司不存在你所担心的问题。自然也不需要为乙公司的道德风险负责。当然,如果乙公司出现较大风险事项,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还是会有可能影响到甲公司的利益的。质押合同中无需特别做出甲公司不参与经营的约定。其实甲公司要求的这个股权质押并不能对其起到太多保护作用。如果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说明乙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且资产不足以偿债,而甲公司由于担保,代替乙偿还银行债务后,能获得的确实陷入困境的乙公司股权,按此操作,如果出现变故,无论如何甲公司都是会遭受一定损失的。甲公司的理想选择应该是要乙公司的股东用其自有其他资产抵押质押来做反担保。
专业解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手续的法律规定及办理流程在申请办理股权质押业务过程中,必须提交完备的材料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详细的股东名册、订立的明确的质押合同以及作为主要依据的主合同等等。结合现行法规要求来看,当股权质押业务经过办理并正式完成出质登记程序之时,质权即告设立;而在解除质押环节,同样需要履行注销登记手续。除此之外,根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股权被设定质押之后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
专业解答此外,质押通常亦被称为质权,即由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将其名下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进行掌管,进而将这些动产作为债权的相关保障。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便可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对该动产进行出售并获取的价款优先获得赔偿。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若有限责任公司选择使用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则应遵循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解答股权质押是个人或机构以持有或处置的公司股权为担保的金融行为。可分为动产和权利质押。中国有限责公司股权质押有严格规定:股东不得以其对公司债务的出资股权质押给公司;股东向非股东债权人质押出资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但股东间质押出资则不受此限。
专业解答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一般不需股东大会决议,但涉及将公司净资产投资其他企业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确保担保责任不超公司有限财产权利。
专业解答股权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当债务未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该动产。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需遵循股份转让的规定。股东间股权转让可自行决定,但转让给外部人士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需要得到其他股东多数同意。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须符合章程规定等。
律师解析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根据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可以质押自己持有的股权。自己持有的股权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一、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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