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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李** 江苏-宿迁 学校侵权咨询 2022.08.13 12:23:31 375人阅读

什么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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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2022-08-13 12:2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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