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如果没有裁定变更管辖权,说明原来的管辖权仍然有效,开庭日期如果没有通知更改,亦应当有效,第三个人应当到庭。如果法院没有裁定通知,可以提前去咨询,看有没有变动,不能坐等。
2017-09-16 10:30:38 回复
在法律实务中,有诉讼就会有相应的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而在越来越多的公民在纠纷发生后,选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管辖权的异议提起是经常可见的。那么在具体的诉讼中,确认管辖权异议后开庭时间会有变动吗?下面将为您做解答。
一、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候提起
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5、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6、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后原定的开庭时间会变吗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2、既然举证期限需要重新指定,开庭时间当然需要重新指定,除非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仍然早于原定的开庭时间届满。
3、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
4、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法院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gt;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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