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最高期限是不少于十三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开始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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