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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人应慎重选择目标股权
对于目标股权的选择,质权人应当极为慎重。
首先,如果质押股权为瑕疵股权,则存在较大的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日后可能给质权人带来麻烦,因为瑕疵股权虽然其股东资格成立,但是在其转让过程中存在相当多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需要对瑕疵股权的选择极为慎重。
其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应当注意其股权是限售股还是流通股,因为限售股存在解禁期,如果要进行强行平仓,可能存在诸多困难而使得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再次,对于各个公司应该认真考察其经营状况,防止因公司掩饰其经营状况而使质权人利益受损。
(五)质权人应简化质押股权的操作程序在处置质押股权的过程中,如果质押股权的程序过于复杂,很有可能使质押股权不能得到及时处置,从而使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质押股权处置程序,以最大化降低质权人的相关风险。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存在的处置问题,并且通过规范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管理规定、监管措施等手段使其逐步趋于完善。
(三)政府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
对于质权人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就是建议有关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质权人的相关权益。例如,对于优先受偿权的保障,可以在破产清算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股权质押质权人的保障力度。
(四)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对于质权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能。
首先,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与政策。
其次,使用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质权人进行适当的处罚,从而规范质权人的行为,规范相应的行业秩序。这既是对质权人的一种威慑,更是对质权人风险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可以避免过多的银行资金进入股市,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2017-09-12 20:25: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