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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来源于哪,有哪些防范措施?

王**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9.12 20:24:22 204人阅读

我一朋友是在银行工作的,现在有一家公司打算用股权质押。想咨询一下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有哪些防范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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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股权质押本身来看,它是市场中的一个产品,必然会有被平仓的风险。既然设有平仓线,为何惧怕平仓呢?股权质押、融资融券、场外配资等无杠杆或带有杠杆的融资投资本应该顺应市场、服从市场、尊重市场、敬畏市场、恪守契约精神。不恰当的行政手段过度干预不仅仅会扭曲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也会破坏市场中最重要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意识培养建立起来耗费时间很长、非常困难,若破坏了,危害性将很大。
把正常的市场行为、市场现象和市场交易都当作是对市场的冲击,这是对市场机制的误解,也是对股权质押、大股东减持、注册制、熔断机制缺乏常识性的认识。如果一个股票市场连这些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都无法承受,足以看出其脆弱性和不成熟。这就应该从市场自身反思,而不是把板子打在其他方面。类似于大股东减持、股权质押等都是有期限的,这是契约约定的。一个完善周密的市场,分析机构早就有准确的市场研判,对减持、质押到期的时间、顺序、时段、额度提前就有市场提示提醒。而投资者也会有市场预期,明白正常的买卖行为或者供需变化不会对市场造成大冲击。
大股东减持、股权质押到期平仓、注册制等都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千万不要用利好利空来丈量。并不是到期了或者大盘跌到平仓线了就会造成恐慌失色、如临大敌。而且,若媒体肆意放大,市场遭受的冲击当然会很大。
可以看出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防范,首先国家应该加大对金融部门的监管,,对于一些质押的相关法律应当进行修订和完善,银行自身也应该慎重地选择质押的股权标股权目标,如果是存在瑕疵的一些股权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大,这时候就应当慎重地选择是否要给予质押。

2017-09-12 20:3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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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人应慎重选择目标股权
对于目标股权的选择,质权人应当极为慎重。
首先,如果质押股权为瑕疵股权,则存在较大的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日后可能给质权人带来麻烦,因为瑕疵股权虽然其股东资格成立,但是在其转让过程中存在相当多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需要对瑕疵股权的选择极为慎重。
其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应当注意其股权是限售股还是流通股,因为限售股存在解禁期,如果要进行强行平仓,可能存在诸多困难而使得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再次,对于各个公司应该认真考察其经营状况,防止因公司掩饰其经营状况而使质权人利益受损。
(五)质权人应简化质押股权的操作程序在处置质押股权的过程中,如果质押股权的程序过于复杂,很有可能使质押股权不能得到及时处置,从而使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质押股权处置程序,以最大化降低质权人的相关风险。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存在的处置问题,并且通过规范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管理规定、监管措施等手段使其逐步趋于完善。
(三)政府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
对于质权人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就是建议有关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质权人的相关权益。例如,对于优先受偿权的保障,可以在破产清算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股权质押质权人的保障力度。
(四)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对于质权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能。
首先,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与政策。
其次,使用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质权人进行适当的处罚,从而规范质权人的行为,规范相应的行业秩序。这既是对质权人的一种威慑,更是对质权人风险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可以避免过多的银行资金进入股市,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2017-09-12 20:25:22 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进行合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识别风险首先要对风险因素进行分解,构成风险结构层次图(公路项目的风险结构图),然后运用反向思维把不利因素找出来,从反向角度来论证,最后,通过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风险识别的准确性。我们把风险定义为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见风险的大小与出现不利结果的概率大小成正比。在公路项目中,仅仅利用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来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公路项目的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即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就是以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为基础,对具体的公路项目评价模式进行适当的数学处理,使之能反映风险因素的过程。风险分析也就是在这些评价指标中加入风险因素,例如法律风险因素、经济风险因素等。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拒绝补偿承包商的损失,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审查,其审查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生效。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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