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此,我们需要依据《公司法》第71条至第73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规定来判断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
1、股东向作债权人同一公司中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时,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会议中明确设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股东是不能将股权质押给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股东是不能将股权质押给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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