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一个同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的内容有什么?因为有事需要了解一下。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为其自身所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帐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记载,并且在公司成立时足额交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手段从公司转移出资。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二)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份,但未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
(三)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四)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五)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六)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七)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以下是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登记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债务,多为借款或贷款设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偿还债务抽逃出资。
2、在登记注册后,将已经作价出资的实物还给他人,实践中较多存在把他人实物“借”来出资,公司注册后,再完璧归赵。
3、在登记注册后,非因为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4、在登记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后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又转给他人。
5、经营中虚假挂帐实现抽逃出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往来账户,财务上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的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下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账户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
6、同一资产投资多个企业,或者同一投资者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资产在各关联企业间随意流动,逃避债务。
7、因经营方向发生变化,投资者将企业资产擅自投往他处,该企业不注销,使之成为空壳。
8、因企业经营状况或经营环境不理想,投资者无意再投资,但未经过清算,便擅自将资产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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