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按照我们的经验,刑事案件开庭后,20日左右就会宣判。最长不会超过2个半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即在判决没有生效时,一般不会放人,待判决生效后才能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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