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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孩子能否不付抚养费
父母一方不能以对方不让探视子女为由拒付抚养费。对于探视子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能不支付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离婚后一方不支付对孩子的抚养费,但其的探视权属法定的,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专业解答首先最好是双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作出判决。若双方就探望权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后,抚养一方仍不让探视孩子,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对拒不协助履行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协助行使探望权。
专业解答关于子女探望,需视情况而定。若离婚时双方已就子女不带离家庭达成共识,则有权阻止另一方接走子女。若未明确规定,则允许另一方暂时带走子女,因血缘关系不可割舍。即便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共同的。
专业解答拥有抚养权不意味着可剥夺对方探视权。离婚后,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不得拒绝另一方探望。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间固有的身份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便子女被一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共同子女。因此,不得阻碍对方探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除非存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特殊情形,如虐待孩子,方可依法终止其探望权。
专业解答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应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协商无果,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在探望权的实施方法和时间安排上,双方应自行协商,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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