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的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现形式有公司连续多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应该是公司其他股东的。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应为公司其他股东而不是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1、解散公司之诉的实质上是为了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而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公司其他股东作为被告。
2、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所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是一种法律拟制,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公司机关作出决议并付诸实践的。
3、解散公司之诉是一种变更之诉,解决的是公司的内部问题,归根到底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公司其他股东为被告。
【法律依据】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被告不包括其他股东。
2、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情形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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