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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

邱* 湖北-武汉 土地承包咨询 2022.07.03 18:46:08 411人阅读

荒山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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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荒山承包合同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落实承包荒山绿化任务,为充分调动群众绿化荒山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对我村所属荒山进行承包。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制定以下承包合同。
(一)四至边界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面积:共  亩。
(二)承包费
1、承包费每年   元。从   年  月  日开始交纳承包费,以后每年的 月 日必须交清当年的承包费。
2、一次性交清 元。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荒山有继承权,如需转让承包权,需经甲方、鉴证方同意。
(四)在承包期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宜林荒山,并对发包的荒山行使所有权、拥有监督权。
2、协助乙方保护荒山绿化成果,乙方举报偷伐树木、破坏植被、上山放羊的行为,甲方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3、指导乙方按上级要求进行荒山绿化。承包区内,原有村集体分给个人的树木、承包给个人的土地、产量地以及土地边4米荒坡仍归原所有人,乙方不得栽树、砍伐或破坏,只有看管义务。
4、对乙方的绿化目标完成情况及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未经甲方同意,不准乙方在承包区内自行或允许他人进行采石、采砂、挖土、建筑、放牧、养羊等行为,发现有上属情况、经警告不停止的,甲方将废除承包合同和承包金,将荒山收回另行发包他人。
(五)在承包期内,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所承包的荒山行使生产经营权,收益归乙方,所栽树木所有权归乙方。
2、乙方负责承包荒山的防火、防盗伐工作。
3、乙方发现有盗伐树木、破坏植被、牛羊进林区等行为,除立即制止外,还应及时上报村委和上级部门,由村委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4、未经林业部门和村委批准,不得随意砍伐或卖伐树木。
5、在承包期限内,如因国家、集体建设(如:公路建设、旅游开发、矿产、水利资源开发、外商投资开发、大型公益性事业等)需占荒山,乙方应顾全大局,在获得适当合理折价(按当时市场价)赔偿后,无条件中止承包合同。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政府、市林业局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鉴证方:
年  月  日

2022-07-03 18:47:08 回复

关于荒山等四荒地的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干了明确限定,摘录如下,请认真领会。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限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乡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时限等,由两方商量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商量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两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能够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能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乡村土地,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准许。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本领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承包乡村土地,经依法登记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典质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获到的,该承包人丧命,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够继续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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