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梅州法律咨询 > 梅州学校侵权法律咨询 > 针对小明与王老师之间的师生关系可以由《民法典》调整吗

针对小明与王老师之间的师生关系可以由《民法典》调整吗

王** 广东-梅州 学校侵权咨询 2022.07.01 21:54:14 425人阅读

针对小明与王老师之间的师生关系可以由《民法典》调整吗

其他人都在看:
梅州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梅州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我国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师生关系、恋爱关系等属于法外空间,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不能由民法典调整。因此,小明与王老师之间的师生关系不能由民法典调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022-07-01 21:55:14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