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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婚姻争议怎么样分割

陈** 内蒙古-通辽 财产分割咨询 2022.06.24 18:11:21 305人阅读

财产婚姻争议怎么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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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协商,协商不成起诉。
解析:
(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2-06-24 18:39:5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所谓的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争议最大的法条是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七条:涉及的是房产问题,一般在离婚时,直接会让非出资方没有所有权,无家可归。这更多是情理和法律的冲突。因为在中国,普通的打工一族要在城市买房子并不容易,为了买一套房子,一般要耗尽家里两三代的积蓄。故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是因为子女结婚,而视为对子女配偶的赠与,在离婚时,要分其一半,这是非常的不合理的。你想想如果你是出钱买房的一方,要分一半财产给对方时,你会怎么样  第九条:男人一般会认为,这是侵害了其生育权,只要女方不生,那男方就不能有孩子了。但是生育权本是身体权,是女方的的人格权利,应由其自主支配,这是在法律上再次对女性人格的保护的体现。如果女方不生,男方可以选择离婚,找别的人生。  第十条:这也是涉及了房屋产权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人就已经取得不动产的物权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只是债的问题。而解决方法就是夫妻共同支付首付款,如果一方没钱,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方式来解决。  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婚姻更为纯粹,让人们明白,婚姻本身是带不来财富的。财富是要通过夫妻二人的努力共同创造的。  相关法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您好,针对您的事实婚姻协议分割财产如何写问题解答如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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