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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申领信用卡的手续时,通过向发卡行提供不真实的个人情况的证明材料,骗取发卡行的信任而取得的信用卡。身份证明是信用卡申请人个人资信证明载体,是发卡行对申请人资格认定的一个关键依据,同时也是申请人对于信用卡使用承担责任的重要基础。身份证明一般认为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明应该是指依照信用卡管理规定和信用卡发行人所要求提供的与证明个人身份相关的全部材料。即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外还应包括其他资信证明材料或相关的担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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