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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活动必须要登记吗?社会团体未登记而进行活动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社会团体活动必须要登记吗?未经注册登记,或者被取缔后,仍以社会团体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行为的实质与不进行社会团体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都应受到处罚。 那么,详细的规定有哪些?请看下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团体已经被依法撤销登记。也就是说,该社会团体在成立时,依法进行过注册登记,但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二是,在被撤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这种行为的实质与不进行社会团体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都应受到处罚。
专业解答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的规定是:首先社会团体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其次经过审查之后进行清算,清算之后即可注销。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社会团体财产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律师解析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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