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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不能。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该公司的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都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所谓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所谓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所谓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所谓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应当指出的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正常情况下,交纳的滞纳金先计入营业外支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待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这部分不得扣除项目结转到“未分配利润(也就是净利润)”的借方,相当于减少了未分配利润。
解答如下,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社保滞纳金不在这个范围之内,一般不需要企业所得税前纳税调整,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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