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是不存在的,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2、想要形成婚姻关系必须符合结婚条件,并且进行结婚登记。
因此,同居八年的不能够成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不以同居时间为认定标准。
2、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就不是事实婚姻。
3、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
1、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不以同居时间为认定标准。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就不是事实婚姻。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用离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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