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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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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解释三是如何解释说明的?

黄** 贵州-毕节 刑事赔偿咨询 2017.08.30 17:05:03 11人阅读

你好,我是一名今年准备司法考试的民商法学学生。在读到关于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时候,对里面不是很清楚,想请介绍下国家赔偿法解释三相关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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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后释放,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后释放,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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