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权益包括: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二、什么是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例如。“上海汽车”1997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为40.56亿元,负债是 7.42亿元,股东权益就为两者之差。即3 3.14亿元,这也是“上海汽车”的净资产,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金额,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在处理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股权被转让的纠纷时,不能再局限于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双方之间的关系,而要结合考虑第三方受让人的情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则法院更会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认定股权的最终归属。随即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善意第三人成为该股权上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可以基于显名股东的无权转让行为要求损失赔偿。那么造成的损失究竟如何来计算呢?一般主要包括股权的折价或者受让方的受让价格,和相应的股权权益,而为了公平起见,在折算股权价格时,法院一般会以转让行为发生之时上月月末公司资产负债表所载明的净资产为基础,按隐名股东持有出资比例所对应权益的100%进行计算。当然,具体到各个案件的情况又纷繁复杂,有时甚至不能保证隐名股东最终获得的损失赔偿能完全弥补当初的实际投入。所以为了防止显名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就应当及早做好风险防范,比如可以设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一旦显明股东侵害了隐名股东权益,就应当给予隐名股东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虽然在涉及具体赔偿数额时法院通常会再根据实际情形予以调整,但是该条款的设置使隐名股东在获得损失性赔偿的同时得以再要求显名股东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罚,而这对于隐名股东自身来说也是在权利受损时,实现救济的最佳途径。
您好,关于控股股东包含哪些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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